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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四)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五)各地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建设系统的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应注意发挥施工单位的优势和特长,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五、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原则
  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2、报告程序
  (1)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建设部。由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负责受理事故报告,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已建房屋建筑的,与城市建设司或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沟通、协商后,上报有关部领导。
  (3)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事故,建设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由部办公厅及时向国务院专报。
  3、报告内容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 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 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 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 原因的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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