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2004年3月4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外经贸厅(局),直辖市规划局(委)、外经贸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依法管理涉外经济活动,强化服务和监营职能”精神,检查《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6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执行情况,进-步规范我国城市规划服务市场秩序,建设部商务部决定开展《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已经取得《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承揽业务情况,技术人员、场所、技术装备变化情况。
2、2003年5月以来,城市规划编制、咨询任务的委托情况。重点检查各地政府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否违反《规定》要求,将城市规划服务任务委托给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外资企业;是否将总体规划服务任务委托给外资企业。
3、2003年5月以来,有关城市规划的申批情况。重点检查各地政府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否违反《规定》要求批准了由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或从事的规划服务成果;是否批准了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或从事的城市总体规划服务成果。
4、中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是否将城市规划服务任务以合作、咨询等形式委托给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外资企业;是否有为外资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情况;是否就与总体规划编制相关的业务与外资企业合作: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由建设部和商务部共同组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县(市、区)自查自纠为主,省级建设行政土管部门和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查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情况并重点了解地级以上城市和省会城市情况。建设部和商务部选择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
检查工作分三十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4年3月至4月,各市(地)、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围绕上述检查内容开展全面检查。
第二阶段:2004年5月至6月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并对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