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请示函的复函
(2004年1月29日)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12月29日《关于案件审理中所涉及工程项目的设计等级应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 [1999]9号)没有对“商住楼”进行明确界定。从你院提供的有关“佳诚名苑”商住楼建设工程项目的资料来看,该项目应属介于一般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之间的一种建设项目类型。如果该项目A至E几栋住宅楼的结构基础为独立基础,与底层商场的基础分开,可按一般公共建筑及住宅的规模分别核定。否则,应按一般公共建筑的规模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