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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89号--关于发布有条件恢复进口美国剔骨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九)输华剔骨牛肉从生产加工、包装、储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美两国兽医卫生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须有可核实的程序将输华产品和其他产品区分开。

  (十)输华剔骨牛肉的生产加工企业(包括屠宰、加工和储存企业)应符合中美两国兽医卫生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获得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才能向中国出口。经批准的生产加工企业在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上公布。

  第三条 国家控制要求

  (十一)美国应按照OIE的法典实施预防、监测、控制和根除BSE的国家计划,并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提供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十二)美国应有效实施国家饲料禁令,禁止用反刍动物肉骨粉和油渣饲喂反刍动物。

  (十三)美国如果发生了口蹄疫、牛瘟、牛肺疫、牛结节性疹、裂谷热、小反刍兽疫等疫情,须及时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通报,并提供相关信息。

  (十四)美国应有效实施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致病性微生物减少控制计划,并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通报计划的年度实施情况。

  (十五)美国如果发生本条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款中有关动物疫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暂停对华出口,召回可能受污染的相关产品,并立即通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尽快提供详细情况,以便能够确定和控制受到污染的产品。

  (十六)美国如发生新的BSE病例,应立即停止相关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输华剔骨牛肉,召回可能受污染的产品,并立即通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尽快提供详细情况。在具备恢复出口条件,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相关生产加工企业方可恢复对华出口。如果美国在饲料禁令后出生的牛发生新的BSE病例,中方将重新评估美国有关BSE防控计划。

  (十七)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可根据需要派检验检疫人员赴美对美国BSE等动物疫病防控、残留监控体系和微生物减少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证书要求

  (十八)向中国输出的每一集装箱或运输容器剔骨牛肉应随附一份美国官方兽医卫生证书正本,证明该批产品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证书中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牛的来源及屠宰日期;

  (2)屠宰、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和企业批准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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