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对冒用、伪造“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应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参与评选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漏申请者产品机密或者干扰评选认定工作导致评选认定不公正者,依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做出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农业部举报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也可向农业部申诉对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不同意见。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标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农业部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农业部授权的质检机构或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检验报告。对出具虚假报告的农业部授权的质检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农业部质检机构资格,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取消中国名品农产品检测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各申报单位送检样品的检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组织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事业费列支或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编号:□□□□□□□□
中国名牌农产品
申请表
(2006年)
申请人名称: (盖章)
产品名称:
注册商标名称:(图案)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E-mail: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印制
表1:申请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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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名称 │ │
├────────┼─────────────────────────────────┤
│ 申报产品名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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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名称 │ │商标注册│ │
│ (图案) │ │ 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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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所执行的标准│ │
├────────┼────┬───┬────────────────┬───────┤
│申请人性质(请在│ 国营 │ │ 营业执照 │ │
│ 表格后打√) ├────┼───┤ 及编号 │ │
│ │ 私企 │ │ │ │
│ ├────┼───┤ │ │
│ │ 合资 │ │ │ │
│ ├────┼───┤ │ │
│ │ 外企 │ │ │ │
│ ├────┼───┤ │ │
│ │ 其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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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 │ 人 │ 生产基地面积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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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现值)│ 万元 │ 流动资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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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名称、时│ │
│ 间及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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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获科技成果奖│ │
│ 时间及证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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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获专利 │ │
│ 时间及证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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