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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

  (三)加强消防站和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增建普通消防站,有困难的建筑密集地区,要增建小型消防站.消防装备的数量和性能要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尚未建立消防特勤大队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市、副省级市要尽快组建;地级市(州、盟)要积极组建消防特勤中队;县(市)要创造条件设立消防特勤班(组);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县(市、旗),要积极组建专职消防队;东部地区和有条件的中西部地区的乡镇要尽快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站房、训练场地和消防装备等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有关要求,兼职消防队要因地制宜配备消防装备。
  二、工作步骤
  (一)成立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各地接此通知后,公安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计划)、建设等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责任人,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调查摸底、督促落实和达标验收。
  (二)调查摸底。2004年6月底前,各地要对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现状认真调查摸底,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工作保障措施。各地要于2004年7月底前将《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调查摸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公安部。
  (三)督查验收。各地要对辖区确定的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2005年2月初,各地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编消防规划和新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验收,并填写《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连同专项检查工作情况以及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加强工作的措施写出专题报告,于2005年3月25日前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取得成效。各级公安、发展改革(计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紧紧依靠地方人民政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配合.齐抓共管,务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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