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
(2004年4月30日 公通字[200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建设厅(建委):
今年以来,火灾事故频发,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又有抬头之势,仅2月15日一天,吉林、浙江两省就接连发生两起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造成94人死亡、72人受伤,给当地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了重大影响.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从严峻的火灾形势来看,近些年来,尽管各地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上加大了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各地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滞后于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状况仍十分严重,城镇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为认真贯彻《
消防法》、《
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县级以上城市、全国重点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镇、中心镇应当在2004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消防规划。消防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按规定上报审批。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有市政供水管网的区域,重点要在建筑密集地区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增设消火栓。寒冷地区无法使用消火栓的,可设置消防水鹤。市政供水管网流量、压力不足的,要采取措施提高能力。缺水地区和年内解决不了供水管网建设的,要在重点地段和重点单位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并增配大吨位消防水罐车。修建储水设施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对市政供水管网水质的污染。已配置的消防车,其性能不能满足实战需要的要尽快增配。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各类违章建、构筑物必须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