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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数据收集入库阶段。县、市地、省逐级上报有关数据,按要求录入数据库。各省于7月26日前完成本省数据收集、汇总和录入数据库和上报工作。
  三、本次登记清册数据录入《国家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数据库》,按照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清册流程(见附录1)上报。数据库软件和使用说明可从中国疾控中心网站下载,网站为:http://www.chinacdc.net.cn。
  四、登记清册的程序
  (一)各生物医学实验室应按照《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登记表》(见附表1)的要求,认真填报本实验室的基本信息、生物安全信息以及脊灰病毒、感染性材料和潜在感染性材料 (相关定义和解释详见附录2)的保存信息,填写资料要求准确完整。
  (二)各生物医学实验室所在单位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表2)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证明》(附录3),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各生物医学实验室填写的附表1一并上报辖区县级负责脊灰封存的单位(以下简称负责单位)。省、市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述资料报同级负责单位。
  (三)县级负责单位负责收集辖区内有关单位上报的资料,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核实,并抽查上报单位所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缺项和错项的部分联系上报单位予以更正。汇总上报资料并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表 2),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各上报单位原始报表和附录3一并报送辖区市地级负责单位。
  (四)市地级负责单位负责收集辖区内县级负责单位上报的资料,对资料进行核实,将所有原始资料录入到《国家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数据库》,汇总上报资料并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表2),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数据库一并上报省级负责单位。原始报表及附录3由市地级负责单位保存备查。
  (五)省级负责单位负责收集辖区内市地级负责单位上报的资料;对资料进行核实,合并市地级数据库,汇总上报资料并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表2),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于2006年7月26日前,连同数据库一并上报中国疾控中心。市地级数据库和报表由省级负责单位保存备查。
  (六)中国疾控中心汇总分析全国生物医学实验室资料,并对全国生物医学实验室报告质量进行评估,撰写报告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脊灰证实委员会。
  中国疾控中心脊灰封存工作的办公室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中国疾控中心7楼714室,
  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7号,100050
  联系人:侯晓辉、潘伟毅
  联系电话:010-63171892
  传  真:010-63171892
  Email:noplc@chinacdc.cn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附录1:生物医学实验室脊灰封存登记清册工作流程图(略)

  附录2:
相关定义和解释

  (一)脊灰野病毒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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