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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

  2.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案件。对于监测检查、上级交办、药监部门移交、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涉嫌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要重点依法查处,有效震慑违法者。特别是对为假药、劣药,以及添加药物保健食品发布广告的,要坚决严厉打击。查办结果要按照规定及时反馈或者上报。
  3.公告典型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各地要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对于已经处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要通过公告进行曝光;对于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要及时向社会发出警示,提醒公众注意识别,帮助消费者提高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能力。
  4.依法实施停止广告业务的规定。在对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行政处罚中,对负有责任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协助、配合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生产、经销者管理,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切实落实广告媒介单位发布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布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问题严重的媒介单位负责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符合虚假广告犯罪追诉标准的,要坚决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二)主动执法,积极行政,及时解决整治中出现的问题。
  1.各地要增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意识,强调执法统一和守土有责,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涉嫌违法广告早发现、早定性、早查处,防止对消费者和公共利益造成更大损害。对于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要积极依法处理;对于上级交办和部门依照规定转办的,要及时进入法定程序;对于投诉举报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对于按照管辖规定,应由其他地方办理的,要及时移交。
  2.对在整治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法律有规定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符合应急机制的,依照规定程序执行。各地要加强辖区内各广告监管机关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报监管信息,促进整治工作均衡、全面推进。
  3.各地要依据职能加强与同级药监部门的沟通,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中对审查发布标准运用的指导。对于在广告中打着药品旗号,标称治疗疾病的非药品,要及时提请当地药品监督部门进行鉴别认定。对于其他问题普遍而法律规定不明确的,要及时提请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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