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农机维修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需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机维修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变更事宜。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附件7: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
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
你(企业、业户)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有下列第 项情形,本机关依法决定不予受理。
1、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不应由本机关受理。请你(企业、业户)依法向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归档)
附件8: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
你(企业、业户)于 年 月 日提出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
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办人签字:
(行政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归档)
附件9: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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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企业、业户)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理由如下: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