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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群众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六)改革群众体育事业经费制度,大幅度增加群众体育事业经费

  解决群众体育事业经费严重欠缺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群众体育事业经费制度。

  在政府财政中将群众体育事业经费和群众体育基本建设经费单列。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改革体育事业经费支出结构,改变体育事业经费中群众体育事业费比例过小、增长幅度过低的状况,较大幅度增加群众体育事业费在体育事业费中的支出比例,使群众体育事业费增长幅度不低于体育事业经费增长幅度。

  改革体育彩票公益金分配办法,将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在财政部门单列。加强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比例和额度的审计和监督,保证体育彩票公益金的60%足额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各部门、各系统以及街道、乡镇、基层单位,应从实际出发,修建体育设施,投入体育经费,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七)努力缩小城乡、区域群众体育差距,大力提高基层体育服务能力

  国家体育总局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对城市和发达地区采取以无形资产支持为主的政策,从而将更多资金资助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发展群众体育事业。各级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也要按照这个原则,把扶持的重点由省会城市、大城市向中小城市转移;由城市社区、县城向农村乡镇转移,提高基层尤其是农村体育服务能力,建设基层全民健身体系。

  国家体育总局使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引导资金,继续开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提高创建工作质量和水平。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尤其是基层体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基层体育组织建设,重点在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建设规范的体育活动站(中心),为普通群众开辟就近就便的体育活动场所。

  改革体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共体育设施的服务职能,使它们都能够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开办不同类型的体育健身组织、晨练晚练点,为体育社会团体提供办公用房,使公共体育设施不仅成为广大群众的体育活动中心,而且成为群众的体质检测中心、体育信息中心和体育社会团体的办公中心。制定体育活动站(中心)服务标准,开展体育活动站(中心)评比活动,推动体育活动站(中心)规范化建设。

  积极配合工商、园林等部门,扶持有条件的体育经营场所及广场、公园等开办不同类型的体育健身组织、晨练晚练点等;积极配合文化、教育等部门,利用文化馆(站)、学校体育设施等共建文化体育活动站(中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试点与卫生防疫部门合作,开展居民体质检测。有条件的体育指导站(中心)要开展居民日常体质检测活动。

  (八)扶持基层体育社会团体发展壮大,加强群众体育骨干队伍建设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育社会团体的领导,在人员、办公条件和活动经费等方面扶持体育社会团体规范建设和开展活动,使其真正成为在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有组织章程、有专人负责、有办公地点、有活动经费、常年有特色活动的体育社会团体。建立健全各地少数民族体育协会,推动少数民族体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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