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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机关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交通安全委员会《2006-2008“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78、安监、公安交管、监察部门要对发生道路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做到发生一起,追究一起,并及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79、公安交管、运管、安监等部门,采取召见会、执法大会、事故现场会等形式,公开处理交通违法安全行为连续超标单位、发生亡3人以上事故单位或发生超载、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80、教育、公安交管部门要结合学生群体特点,联合编写小学生交通安全教材,力争在2006年秋季投入使用。
  81、教育、交管、运管部门制定“校车营运安全服务规范”,对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机动车进行规范管理。
  82、运管、公安交管部门,共同建立交通安全管理数据库,加强对专业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管。
  83、运管、公安交管部门,在公路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等科技设备。建立记录仪数据采集、分析制度,定期深入单位采集数据,了解车辆的行驶安全状况,监督单位查找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84、首都文明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联合下发文件,鼓励区县政府出资组建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负责维护管界内灯控路口、人行横道处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秩序及站台秩序。
  85、交通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好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运输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的检查,对无资质运营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依法查处,记入违章数据库。
  86、市运管局要在营运单位管理人员和驾驶人中,重点开展行车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经营、依法行车;强化小散型专业运输单位的管理,本着谁用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经营企业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87、市司法局要结合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六进”活动,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经常开展主题教育。
  88、市司法局要动员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89、市安监局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和考核体系中,加强检查与监督。对措施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单位,及时督促其整改。
  90、市教委要组织开展 “交通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学生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平安校园”创建活动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91、市卫生局要动员所属医院,利用发放材料、摆放展板、播放教育片等形式开展宣传。
  92、团市委要经常发动团员青年和社会群众参加路口交通维护执勤志愿活动。
  93、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采取报道交通新闻、邀请专家评论等形式,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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