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要坚持先续建、后新建,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应具备的条件:

  (一)立项文件已经批复;

  (二)已申请年度投资计划(含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申请投资额度、主要建设内容、工程量和形象进度等);

  (三)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外,其它配套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十四条 正常情况下,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时间要求如下:

  (一)5月份前,各单位研究提出投资需求;

  (二)6月份至7月份,发展司汇总投资需求、协调确定我局投资计划并报局党组审定;

  (三)8月份将投资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9月份至12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下达投资计划。

五、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软件开发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等,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项目可采用“代建制”方式,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确定招投标组织方式,原则上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的施工、设备和软件开发招投标工作由发展司统一组织,500万元以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投标工作,其招投标方案要报发展司审查确认,招标结果应于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发展司备案,发展司应在接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有异议的招标结果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条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