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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二)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三)部门规章及其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稿。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其征求意见稿。
  (五)各项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企业和公众利益的文件。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对外公布的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
  (七)在工作会议上正式发表的领导讲话及就有关具体事项的表态口径。
  (八)新闻发布和接受媒体采访的内容。
  (九)重大人事任免及其公示内容以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公务员招考录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事项。
  (十)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一)监督抽查、检验检疫的程序和结果。
  (十二)接受企业和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
  (十三)负责政务公开及其监督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十四)突发性事件及其应急预案。
  (十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
  各级质检部门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和创新政务公开的形式。
  (一)继续发挥公报、文告、政务公开栏等传统形式和报刊、广播、电视等社会媒体的作用,公开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进一步发挥新闻发言人作用,及时发布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要决定、重大事项等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平台的作用,利用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不断扩大网上审批、查询、咨询和投诉等服务的范围,将网络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途径。
  (三)在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过程中,要遵守WTO有关透明度的规定,及时履行通报义务,适时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及邀请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方式,公开涉及企业和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过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四)质检系统的内部报刊要及时刊载质检工作的重大举措、重要决定和重大活动的有关信息,在推进政务公开中积极发挥先锋作用。
  (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的地方,设置信息查询触摸屏,公开质检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同时积极将质检信息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信息查询系统,增加信息查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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