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产品质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特种设备和认证认可、标准化、计量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质检事业得到了高速发展,行使的职能越来越广泛,掌握的行政权力越来越大。推进政务公开是行政权力依法行使的重要保证,是接受群众监督了解民意的有效途径,是推动行政体制改革的外在动力,是加强廉政建设铸造优秀质检队伍的制度保障。各级质检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结合总局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要求,积极行动,真抓实干,务求实效,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质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从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出发,全面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推进质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行政管理监督机制,提高行政行为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努力为发展改革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政务公开的原则。
质检系统政务公开要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和全面公开的原则。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凡是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事项、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不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基本信息,在便利操作的前提下,都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企业和群众的监督。
(三)政务公开的目标。
质检系统的政务公开,要紧密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和进程,逐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健全政务公开程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拓宽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形成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不断提高质检工作的有效性,努力在狠抓源头、提高质量,深入打假、确保安全,严把国门、服务外贸等方面取得更大成绩,促进质检事业全面发展。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能,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的要求,公开下列内容: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人员配置的基本情况,工作和值班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