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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2006年6月5日 国质检办[2006]23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总局党组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加强领导,建立完善了政务公开领导和工作机构,探索健全了推行政务公开的各项制度,明确了有关部门推行政务公开的职责,制定了推行政务公开的考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精神,健全质检系统政务公开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步伐,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现就进一步推进质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务公开。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办发[2000]25号),对乡(镇)政务公开做出部署,对县(市)级以上政务公开提出了要求。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2005年1月,党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明确提出“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200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对推行政务公开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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