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出印[2003]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现将《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新闻出版总署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印刷市场秩序,保护印刷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印刷业整体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印刷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印刷单位的年检。现就印刷企业年度核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年度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个人,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个人。
二、年度核验时间
年度核验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年度核验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管理制度是否按照《
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完善;
(六)产品是否达到质量标准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年度核验方法
(一)印刷企业、复印打印单位申报年度核验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