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海管字〔2006〕134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中国海监总队、北海、东海、南海分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于2006年3月13日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意见》精神,抓紧推进有关工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项目是贯彻实施《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重要工作内容,对提高海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重大作用。为了确保系统长期、稳定、有效的运行,国家对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并提出系统建设与管理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系统建设的原则和框架
系统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4项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系统建设和运行由国家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2.需求主导,服务管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内容要围绕海域管理现实需求,为实际管理工作服务,内容设定上要有针对性,宁缺勿滥。
3.讲求实效,重点突出。系统建设要由简单到复杂、简便实用,重点保证系统能够长期稳定地业务化运行。
4.统一标准、形成体系。制订统一的数据采集、传输、处理、评价和信息发布技术标准,强化管理与技术相结合,形成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由基本系统和附加系统两部分组成,基本系统由国家根据管理需求统一建设和管理,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国家财政安排;附加系统由地方根据各自的需求建设,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地方安排,并纳入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