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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截至2005年底,北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宁夏、河南、河北、新疆、甘肃等省份已经达到以县(市)为单位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尚未接受国家级的考核验收,规划期间要保持疫情的稳定,并做好验收准备。已经通过国家级验收的省份,要巩固防治成果,提高病例发现、畸残预防等防治工作水平,探索适合当地的麻风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出现疫情反复的山东、浙江省个别地区,要在规划期间重新达标。
  (二)工作指标
  1、麻风病联合化疗的覆盖率达到100%;
  2、麻风病联合化疗的规则率达到95%以上;
  3、麻风病联合化疗治愈率达到95%以上;
  4、新发现麻风病人中Ⅱ级畸残率控制在20%以内;
  5、现症病人完成治疗时新发生的畸残率控制在10%以内;
  6、完成治疗的现症病人每年随访监测率达到95%以上;
  7、现症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每年检查率达到90%以上;
  8、皮肤科医生接受麻风病诊疗培训率达到90%以上;
  9、乡村医生麻风病防治培训率达到80%以上;
  10、公众麻风病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
  11、完成麻风院(村)的改造建设任务,并投入正常运转。
  四、对策与措施
  (一)健全防治体系,落实各级职责
  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中,要将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改革和调整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强化和健全麻风病防治体系,明确各级防治业务负责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县(市)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是麻风病健康教育、病例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病人畸残预防等工作的基本单位,负责督导检查乡镇级麻风病防治情况。市(地)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负责对所辖县(市)麻风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工作。国家和省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麻风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对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督导监测、健康教育、规划评估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有麻风病疫情的县(市)级及以上地区,要明确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配备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兼职人员,负责落实病例发现、随访等具体防治措施。
  建立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明晰、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逐步提高麻风病人早期发现和诊断的水平。要积极发挥综合性或皮肤病专科医疗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开展疫情监测、疑难病例诊断、合并症治疗、神经炎和麻风反应处理等工作,为畸残病人提供医疗及康复的规范服务。
  (二)完善监测系统,准确掌握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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