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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单项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指核查粮食收购者是否获得了粮食收购许可证;已获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收购者的实际情况,是否与收购许可条件相符;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等与粮食收购资格相关的检查。
  “粮食收购活动检查”指对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的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包括: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况,粮食收购者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情况,粮食收购者是否存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情况等。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指对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检查。
  “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检查”指对从事军粮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和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检查。
  “粮食质量检查”指对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环节的各项粮食质量检查。对陈化粮的检查在本项中填报。
  “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检查”指对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及运输工具,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检查。
  “粮食库存检查”指与粮食库存有关的检查。地方储备粮情况及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情况的检查在此项填报。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制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有关规定的不填报相关内容。
  “其他检查”指除以上所列监督检查内容外,本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工作,本项填列数字后,要在“备注”中说明具体检查内容。
  横向栏目中,“合计”是各项检查的总和。“辖区内例行检查”指本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辖区内主动开展的检查工作。“本部门直接收到的举报”指本部门直接收到举报后开展的检查。“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指上级部门指定要求本部门查处的案件,本级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本部门查处的案件。
  横向栏目中的“次数”指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次数,“人次”指出动监督检查人员的人次,“个数”指被检查单位的个数。
  由上级部门组织、下级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无论是综合检查还是单项检查,均由上级部门填报,本部门不再填报,以免重复计算。
  表内钩稽关系:
  1列=4列+7列+10列;
  2列=5列+8列+11列;
  3列=6列+9列+12列;
  1行=2行+3行;
  3行=4行+5行+6行+7行+8行+9行+10行+11行。
  (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调查表
  本表填写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
  处罚的依据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配套法规或规章。
  “粮食收购资格”栏填写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等与粮食收购资格有关的处罚。
  “粮食收购活动”栏填写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等与粮食收购活动有关的处罚。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栏填写对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等与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的处罚。
  “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栏填写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经营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粮食质量”栏填写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以及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等与粮食质量有关的处罚。
  “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栏填写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粮食库存”栏填写对违反地方储备粮管理规定,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最低、最高库存量的有关规定等与粮食库存有关的处罚。
  “其他”栏填写除以上所列内容外的其他处罚,如填有数字,要说明具体处罚内容和依据。
  横向的“案件总数”填列已经形成处罚的案件总数;“处理方式”要严格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备的行政处罚权限填写;有“X”标志的单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行政处罚权,不填列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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