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06〕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近两年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动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形势,认真履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各地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制度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依法管粮稳步推进。但从全国看,监督检查各方面工作进展还不平衡,25%的省、67%的地(市)、79%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至今没有设置监督检查机构,人员、经费落实情况与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不相适应,有些地方还没有出台与《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工作的力度还有待加强。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快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16号文件关于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的要求,抓住契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与编制管理等部门沟通、协商,争取得到他们的理解、支持,尽快核定并落实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职责、机构和人员,尚未建立监督检查内设机构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争取2006年底前完成机构设置;地(市)、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也要抓紧落实到位。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将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粮提供保障。
二、落实好监督检查各项工作任务
在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的同时,各地要按照200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继续落实好年度监督检查各项工作任务。抓紧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规章、文件和制度,并依法实施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为及时掌握各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指导和推动各地的监督检查工作,我局决定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在全国征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典型案例。请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调查表的填写和汇总,同时按附件2的要求对上报的典型案例进行筛选和整理,并于2006年7月31日之前,将以上两项工作的汇总材料报送我局监督检查司(E-mail: jiancha2@chinagrain.gov.cn)。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到国家粮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向纵深开展,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做出贡献。
附件: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调查表填报说明
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征集说明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调查表填报说明
一、填报要求
(一)调查的内容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调查表所调查的内容,包括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人员、经费和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各项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以上内容具体通过5张报表反映,分别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人员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调查表》(附表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行政执法队情况调查表》(附表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配套制度建设情况调查表》(附表3),《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调查表》(附表4)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调查表》(附表5)。
(二)报送时间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调查表实行半年报和年报制度。附表1、2调查内容为时点数,截止时间分别为当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附表3、4、5调查内容为期间数,起始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截止时间分别为当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报送时间分别为当年的7月31日和次年的1月31日之前。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调查表由县、地、省三级分别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后逐级汇总上报。汇总结果(纸质文稿及电子版)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本次调查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报送时间为2006年7月31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