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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对《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对《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测办[2004]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近来,部分省局和单位向我局咨询一些有关测绘资质审查中的政策性问题。为了准确理解和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现提出《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测绘持证单位实行体制改革后的资质审查问题

  (一)对于实行整体转制的持证单位,改革后其条件仍然符合原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要求的,应当认可其原有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并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办理单位名称变更手续,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对于实行部分转制的持证单位,改革后其条件仍然符合原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要求的,继续认可其原有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改革后其条件不符合原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要求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测绘资质,原《测绘资质证书》作废并交回发证机关。

  (三)对于持证单位因进行结构调整、合并重组而形成新的测绘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测绘资质,合并重组前的《测绘资质证书》作废,并交回发证机关。

  二、对于已经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的下属分支机构申请测绘资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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