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商品交易
第三十四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法令和质量安全要求。下列物品禁止上市交易:
(一)国家和地方明文规定重点保护的珍稀植物、动物及其制品;
(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
(三)经检测不合格,有毒、有害健康的产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其它物品。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采取协商交易、合约交易、订单交易和拍卖交易方式。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商品交易应逐步推行统一司磅,统一结算。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商品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随行就市。属于政府对价格实施监控管理的商品,应当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人员发现在市场买卖交易中有不正当行为,或出现不公正价格时,根据规定可以对交易商的交易活动进行限制。
第三十九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
(二)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抬价或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商品;
(三)任何形式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行为;
(四)以其它直接或间接方式操纵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十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加强对经纪人代理交易活动的监管,规范经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应推行分级分类处理,逐步达到质量等级化、重量标准化、包装规格化。
第四十二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应在包装物的指定位置标明名称、等级、产地、生产商、生产或采摘日期、重量、检验合格证明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实行分区交易。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畜禽等应分区销售;鲜活与冷冻商品应分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