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公开;
(三)场所和设施安排、租赁费、管理费、服务费收取标准公开;
(四)纠纷事项处理结果公开。
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家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进入市场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推行持证上岗,禁止市场管理人员参与市场交易。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交易商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者负责市场内交易商管理,并为交易商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交易商登记管理制度,掌握交易商的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以便于交易管理、质量控制和信用评定。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自愿、公平、诚信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章制度,服从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鼓励实行经纪人代理交易制,市场经纪人的资格认定条件与行为规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管理者共同制定。
第三十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积极培育在市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常年经营的经销商。经销商应在固定的门店或特定的场所进行交易,不得在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严禁场外交易。
第三十一条 经销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经营场所,确须出租、出借、转让经营场所的应经市场管理者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须依法纳税,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市场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 购买者要求出具购货凭证和商品质量证明,交易商应按规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