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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5]804号 2005年5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近年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严厉查处价格欺诈行为,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在部分行业尤为突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把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重点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的大事,切实抓出成效。要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宣传与整治相结合、检查与规范并举的工作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价格欺诈行为,逐步建立公开透明、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秩序,创造消费者放心的良好购物环境。

  二、检查重点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查处商业和服务业存在的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购买的;

  (二)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三)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四)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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