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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意见
(2005年7月28日)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有关单位:
  2005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结合我部政务公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主动性
  政务公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效形式,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行政务公开十分重视。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务公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把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作为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部在政务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部机关各司局、直属有关单位要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意见》,把握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全体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推行政务公开意义的认识,全面掌握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主动性。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政务公开工作好坏的首要标准,不断提高我部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积极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各项改革,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
  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必须按照严格执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丰富公开形式,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
  (一)在公开的内容上,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涉及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开,涉及内部运行的相关事项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在部门和单位内部公开的总体要求,重点公开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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