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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对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执法检查职能问题的批复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执法检查职能问题的批复
(国统函[2004]184号)


河南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统计执法检查职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乡镇统计机构具有对统计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虽然《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对有关乡镇及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检查员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在乡镇及街道办事处不能配备统计检查员。《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执法检查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1]74号)明确规定:“《统计执法检查证》的颁发对象为:(一)统计检查员;(二)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派或者委托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因此,如果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的有关人员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派或者委托,执行有关统计执法检查的任务,就可以依法发给其《统计执法检查证》。

  二、关于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能否履行乡镇统计的职能问题。我们认为,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可以履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从法理上考虑,街道办事处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综合统计职责可以由其上级机关授权或者委托获得;从实践上考虑,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一些乡镇转为街道建制,不能因为这种积极的变化而使其失去综合统计职能。

  三、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乡镇和街道统计机构可以行使统计执法检查权,有权要求检查对象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但不具有案件处理权。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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