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境事务。
1.国门建设及其周边环境整治;
2.界桩、界碑的树立和维护;
3.界河河堤及河道整治;
4.边境口岸及联检机构建设。
(二)公益事业。
1.村容村貌及环境整治;
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及设备更新;
3.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及设备更新;
4.农村文化站所建设及设备更新;
5.农村敬老院建设及设备更新。
(三)基础设施建设。
1.人畜安全饮水设施建设及维护;
2.群众安居工程;
3.乡村道路建设及维护。
第十四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五章 三年项目规划
第十五条 三年项目规划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符合边境地区资金的使用原则及范围,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边境地区人民的愿望和需求。
第十六条 三年项目规划的内容包括总体目标、实施计划及步骤、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预期效果分析及监督检查措施等。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项目规划,编制省级三年项目规划,并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定的省级三年项目规划是省级财政部门批复县级财政部门三年项目规划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三年项目规划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十九条 财政部统一制定项目申报书文本范本及指南。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项目单位填制项目申报书,经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及项目申报书于每年2月底前一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准的三年项目规划,审定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具体申报项目,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定意见及项目申报书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认为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于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批复县级财政部门,同时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