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6年11月7日在《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缔约国会议上通过的《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以下简称
《议定书》);同时声明:
一、对于
《议定书》第
16条第2款、第5款,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
《议定书》的解释和适用(包括第
3条第1款、第2款的解释和适用)而成为争端当事方,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书面同意,才能适用
《议定书》附件Ⅲ所列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