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答卷、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
被调查产品名称:环氧氯丙烷,又名1-氯-2,3-环氧丙烷、表氯醇(英文名为Epichlorohydrin,简称ECH)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03000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分子式:C(3下标)H(5下标)OCl
化学结构式:(图略)
物理化学特征:环氧氯丙烷在常温下是一种透明、有刺激性气味的低粘度、易挥发、不稳定的无色油状液体,其相对分子质量为92.53,熔点-25.6℃,沸点 117.9℃,相对密度1.1812(20/4℃),闪点33℃,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三氯乙烯等。环氧氯丙烷在水中的溶解度为6.58%(20℃),与水共沸于88℃,所含水的质量分数为28%。由于其分子结构中具有不对称C原子,一般以含有等量左旋和右旋结构的外消旋混和物形式存在。
主要用途:环氧氯丙烷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还可用于生产合成甘油、硝化甘油炸药、玻璃钢、电绝缘品、表面活性剂、医药、农药、涂料、胶料、离子交换树脂、增塑剂、(缩水)甘油衍生物、氯醇橡胶等多种产品。此外,环氧氯丙烷还用作纤维素酯、树脂、纤维素醚的溶剂。
三、中国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
1.物理和化学特性
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而且分子式、化学结构式和分子量等没有区别。
2.产品用途及可替代性
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与被调查产品均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也用于生产合成甘油、氯醇橡胶、硝化甘油炸药、玻璃钢、电绝缘制品、表面活性剂、制药、离子交换树脂、涂料、增塑剂等。不同国家的环氧氯丙烷在用途上基本相同,并可以相互替代,用户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不同公司的产品。
国内产业生产的环氧氯丙烷产品执行国家颁布的标准(GB13097-1991),优等品环氧氯丙烷含量≥99.5%,相关指标符合国内用户的要求。
3.生产工艺和设备
国内生产环氧氯丙烷采用的生产工艺是丙烯高温氯化法和醋酸丙烯酯法,与被调查产品采用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原料相同,生产的环氧氯丙烷物理、化学特性及用途与被调查产品并无实质差异。
4.产品的销售渠道
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和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方式上都采用直销和经销商经销的方式到达最终用户,国内许多环氧氯丙烷下游用户既使用国产环氧氯丙烷,也使用被调查产品。产品的销售方式、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基本相同。
综上所述,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相同,生产工艺和采用的原料相同,用途相同且相互可替代,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基本相同。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表明,本案申请人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是国内两家主要生产环氧氯丙烷的企业,都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调查期内,这两家企业与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或进口经营者没有关联,也不是进口经营者。调查期内,两家企业的环氧氯丙烷产量之和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产量的73%以上,立案后调查机关未收到国内产业其他企业对本次调查的反对意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两家申请人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的情况。
四、 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俄罗斯公司
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
(The Joint Stock Company Kaustik)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考斯迪克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经核查,调查期内该公司没有向关联公司进行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
公司在核查中向调查机关主张,由于对答卷填报要求的错误理解,公司答卷时误将部分由公司负责运输的国内交易的销售价格填写为不包含运输费用的出厂价格,因此导致了这部分国内销售价格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在低成本测试中被排除。公司对误报进行了修正,在部分国内交易发票价格中填报了包含国内运费的交易价格,在调整项目中也相应填报了交易实际发生的国内运费。调查机关对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核实,并对抽样交易中相关单据进行了核对。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信,公司误报上述交易发生的国内运输费用情况属实,因此决定在终裁中接受该主张。
调查机关对考斯迪克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
该公司在核查中向调查机关主张,公司在填报答卷时对调查期内因发生故障产生的维修费用、管理费用进行了不合理的计算,导致调查期被调查产品成本不正常偏高,因此主张将该维修费用、管理费用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中排除。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这种设备故障是工厂在正常生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这部分因调查期内生产被调查产品车间产生的维修、管理费用应当由被调查产品承担,因此在终裁中对该主张不予接受。
该公司还主张在答卷时对调查期因处理废料产生的废料处理费用进行了不合理的分摊,因此要求将该废料处理费用向被调查产品合理分摊。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在填报答卷时,将生产非被调查产品的其他车间也应承担的废料处理费全部计入了生产被调查产品的车间,公司对这部分费用的产生和向不同车间分摊的合理性提供了足够的证明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对该费用调整的主张予以支持。
调查机关根据重新调整的成本数据对该公司国内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中有超过20%的交易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依据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国内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考斯迪克公司的出口价格。该公司调查期内直接对中国非关联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以考斯迪克公司与中国客户之间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考斯迪克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一步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广告费用,考斯迪克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材料证明上述费用的发生,同时也未能证明该广告费的发生与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的具体交易直接相关,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该项调整主张暂不接受。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该公司没有对该主张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进行进一步说明,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关于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属于机会成本,提前付款不会出现机会收益,因此初裁中调查机关对国内交易部分负值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该公司没有对该主张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进一步说明,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关于公司在核查中补充提交的国内运费(工厂/仓库-客户)调整项目,调查认为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信,并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在终裁中依此对正常价值进行了相应调整。
(2) 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属于机会成本,提前付款不会出现机会收益,因此初裁中调查机关对出口交易部分负值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该公司没有对该主张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进一步说明,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关于公司报告的货币兑换、报关代理费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予以了支持。初裁后,调查机关对上述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及实地核查,认为该资料和证据可信,因此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Usoliekhimprom”)
1、正常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