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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指导,分级负责,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防止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
  (三)技术支持机构及其职能。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合理布局”的原则,完善和加强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兽医系统内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的设施、设备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省、市、县三级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充分利用现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兽医技术资源,通过充实力量、资格认可、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区域诊断实验室建设。
  (四)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及其职能。各地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一乡一站或按区域设置畜牧兽医站。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兽药监督管理等工作。同时承担畜牧、饲料、草原等公益性职能。
  在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的原则基础上,各地要积极探索有效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具体管理和运行方式。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免疫注射、疫情普查、畜牧技术推广培训、畜牧生产和疫情统计等各种公益性服务,可以采取以下不同的组织形式。一是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的畜牧兽医站直接实施,人员工资纳入财政全额预算,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二是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的畜牧兽医站按照公益性服务工作量,聘任一定数量的防疫员,由政府给予补贴,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比例返还作为工作经费;三是县级派出机构和乡镇政府共同组织,通过招投标方式,由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承担公益性技术服务,政府支付所需工作经费。无论采取上述哪种组织形式,都要保证基层动物防疫任务的落实。
  二、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做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
  (一)编制核定。要按照本地区各类兽医工作机构所承担的兽医工作职责以及加强公共卫生管理需要,合理核定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数量。沿海发达地区、农区和牧区应当根据饲养密度、规模养殖比重、交通状况等差别,按不同指标参数进行编制测算。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会同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提出人员编制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人员录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员,原则上应以现有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核录用。不足部分,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招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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