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系统“四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实施工作从2005年7月开始,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建设部制定《建设系统“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方案》;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检查验收方案、办法和具体标准,并报建设部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阶段为自查阶段(7月至8月份)。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系统“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方案》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方案、办法和具体标准,认真组织好全省 (区、市)内的自查自验,总结经验和工作成绩,查找问题和不足,并认真进行整改。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形成省(区、市)“四五”普法工作总结,并于9月5日前报部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为检查交流阶段(9月份)。全国将按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区组成检查交流组,进行交流和互检互评,检查交流组的牵头单位由部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地方协商后确定。部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工作情况参加检查交流组的工作,并对各地的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
第四阶段为总结阶段(10月份)。部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全国普法办做好检查交流工作,并将各地的总结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确定建设系统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报全国普法办。加强舆论宣传,适时召开建设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表彰会议。
五、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总结验收工作是“四五”普法
《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四五”普法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人大领导的支持,把总结验收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内容,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关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检查验收工作,严格把关,掌握检查验收每一阶段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强建设系统内部的层级指导督促。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验收方案,精心组织,精心安排,实事求是地抓好落实。采取切实可行的形式,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和总结。检查验收工作要务求实效,高标准、严要求,贴近群众,扎实工作,坚决防止工作走过场。
(三)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总结验收工作要紧密围绕当前建设系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检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总结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一步推动建设系统法制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