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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2 震相分析与使用

  Δ≤200公里的台站主要分析与使用PG、SG震相及其到时数据;Δ≥200公里的台站主要分析与使用PN、SN震相及其到时数据;

  3.3 地震定位台站数量的基本要求

  1.5≥ML>1.0(台站数≥8)、2.0≥ML>1.5(台站数≥12)、2.5≥ML>2.0(台站数≥18)、3.0≥ML>2.5(台站数≥25)、ML≥3.0(台站数≥50);

  3.4 震级测定要求

  测定仿真的近震震级(Aμ周期T≤2.5秒),对信噪比≤8或缺少水平分量记录的台站不测定震级;

  3.5 地震月报目录必须产出台网记录的全部事件(含单台记录S-P≤3秒的地震事件)。地震日报目录必须产出震级阀值为ML≥1.5的事件;

  3.6 能测定参数的非天然地震事件数据要统一编入地震日报目录和地震月报目录,并按规定加以注释。

  第七条 地震数据产出的储存

  1.首都圈地震台网中心和首都圈台网各分中心及山西、内蒙古遥测地震台网中心各自储存独立产出的原始数据和二次数据产品;

  2.首都圈地震台网中心归口储存并统一对外提供全部二次数据产品服务;

  第八条 地震数据汇交与服务

  1.地震数据汇交

  1.1 首都圈地震台网中心负责并提供首都圈地震台网数据汇交与服务平台的日常运行;

  1.2 首都圈台网各分中心及山西、内蒙古遥测地震台网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首都圈地震台网数据汇交平台报送本台网产出的二次数据产品(采用网络报送方式);

  1.3 首都圈地震台网中心和首都圈地震台网各分中心及山西、内蒙古遥测地震台网中心均享有使用首都圈地震台网数据汇交平台及其数据产品的权力;

  2.地震数据服务

  2.1 首都圈地震台网中心负责向经中国地震局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析预报部门(用户)提供首都圈地震速报、地震日报、地震月报、震群目录和余震序列目录、地震观测报告等数据服务;

  2.2 首都圈地震台网河北、北京、天津分中心及山西、内蒙古遥测地震台网中心分别负责提供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生的M≤3.0的地震速报数据服务;

  2.3 首都圈地震台网河北、北京、天津分中心及山西、内蒙古遥测地震台网中心分别负责提供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生的震群目录和余震序列目录等数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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