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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北京市地震局、天津市地震局、河北省地震局、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山西省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为进一步规范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的产出及共享服务,有效发挥地震观测资料的应用分析效能,切实提高地震监测、预报与研究的质量和水平,我司在认真调查研究首都圈地区地震台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组织制定了《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牵头负责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的具体实施工作,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山西、地球所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首都圈地区的地震数据产出与共享服务的统一性和时效性。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首都圈地震台网的地震数据产出和服务质量,确保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的一致性和及时性,逐步规范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都圈地震台网是指首都圈防震减灾示范区工程建设完成的由107个遥测地震台组成的测震台网,首都圈范围是指38.5°-41.0°N,114.0°-120.0°E地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首都圈地震台网中心和首都圈台网各分中心(地球所、北京、天津、河北)以及山西、内蒙古自治区遥测地震台网中心的地震数据产出和服务。

  第四条 地震数据产出单位负责产出数据及其产品的质量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地震数据产出内容

  1.原始数据

  1.1 连续波形数据;

  1.2 事件波形数据。

  2.二次数据产品

  2.1 地震速报数据

  2.2 地震目录数据

  2.2.1 地震日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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