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级稽查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完成稽核系统中涉嫌偷骗税的第三类问题的查处工作,并不断加强对各类发票协查和查处情况的总结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进一步提高协查质量,严厉打击各种增值税涉税违法活动。
九、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十、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9月3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汇总的业务部门名单(一式八份)上报总局,总局有关司局联系人及电话如下:
信息中心应用系统管理处:鲁洋 010-63417691
稽查局协查处:刘征宇 010-83551232
计统司会计处:王焕斌 010-63417550 63417538
流转税司营业税处:王崴 010-63417713
流转税司税控稽核处:刘锋 010-63417778 63417797
十一、本通知自2004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
移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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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问题类型│ 移交理由 │ 稽查局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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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部门: 移交人: 部门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