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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燃气供热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答复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燃气供热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答复
(2004年8月27日)


山东省建设厅:
  你厅鲁建安监字[2004]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路线、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两《条例》均写明:“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规定,建设部负责“拟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包括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活动在内的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据此,我部已经制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标准。2001年我部对1995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修订,并以建设部令第87号颁布实施,同年建设部令第10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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