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7月27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希望各地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建设厅、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2005年5月)
为加快我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1997年起,我省全面开征了城市污水处理费。此项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但征收工作还不平衡,由于多种原因,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率一直较低,有的地方甚至没有开征,严重影响了城市污水处理费政策的全面贯彻。为进一步落实城市污水处理费政策,切实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凡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含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