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划定核心景区范围。根据
建设部《关于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划定与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城[2003]77号)要求,划定核心景区是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也是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工作。尚未编制规划或规划中还没有划定核心景区范围的,要求先划定核心景区范围,报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核准,待今后纳入总体规划。核心景区上报材料技术要求详见附件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上报工作的最后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三)收集提交地形图和规划资料。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风景名胜区,要立即着手组织编制工作,最迟于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正在编制或修订规划的,要加快进度,2004年底完成上报;已经完成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要加快核心景区的详细规划编制与报批。地形图和规划资料的印刷、电子文件要求详见附件4。已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的,上报材料由风景名胜区主要领导在参加监管信息系统培训班时送交。
(四)监管信息系统人员培训。根据计划安排,建设部将在9月份举办两期省 (市)主管部门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主要领导参加的监管信息系统培训班(通知另发)。今后将根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分布与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进度情况,对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有关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分片现场技术培训。
(五)确保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资金。建设部已经筹集了部分专项经费用于监管系统建设启动工作,对验收合格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予以资金支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筹资金部分也要提前安排落实。2003年首批监测的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个别建设资金仍没有落实的,应于9月30日前落实到位。
三、认真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验收和总结
(一)对人员、资金、设备、办公条件皆达到要求,按时完成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任务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组织验收。
(二)对认真落实国务院和建设部通知要求,验收合格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建设部予以通报表彰。
(三)对不能如期完成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任务的单位,建设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切实加强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