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快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建设的通知
(2004年8月12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
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要求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 [2002]204号)精神,建设部从2003年开始启动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并制定下发了《关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220号)。目前已经完成系统开发、运行和试点工作,并初步建立起首批14个省(市)、18个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监管信息系统,取得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快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根据全国风景名胜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的要求,2004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在全国31个省 (市、自治区)和177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全面展开;2005年要完成全国第一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开发建设和规划实施情况的遥感监测工作。为此,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国家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严格保护和永续利用好风景名胜资源,是建设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建设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和地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利用高科技手段,强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科学保护、科学决策的重要举措。各地建设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通知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二、建设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近期应做好的几项工作
根据去年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经验,结合各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在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工作进展不平衡的实际,为保证全国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进度的协调和顺利实施,近期应着重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机构,落实人员、配备设备。为进一步搞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建设部加强了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的力量,并于今年上半年新组建了城乡规划管理中心风景名胜区监管处。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也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建设,充实管理力量。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尚未启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专职工作人员和机器设备必须8月31日前到岗到位。专职工作人员要填写登记表(附件1),由各省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汇总,9月5日前报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监管系统运行环境及设备配置标准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