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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2005年6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7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的要求,2005年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截止5月12日,据各地在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填报的数据反映,全国累计偿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325亿元,清偿率仅为46%,有些省(区)清偿率尚未达到30%,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为确保按时完成国务院提出的工作目标,各地区要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抓好对《通知》和《要点》的贯彻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清欠工作进度。
  二、要督促各级地方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从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欠;同时将上级财政增加的对本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地区本级财政超收收入优先用于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财政困难地区解决政府拖欠确实有困难的,省级政府应切实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要重点解决好拖欠比例较高的政府用房、市政、教育、交通工程的拖欠工程款问题。贯彻《要点》要求,政府用房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牵头,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部门牵头,教育工程项目由教育部门牵头,交通工程项目由交通部门牵头,组织专题调研小组,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措施并落实解决。
  四、要切实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人民政府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未落实清欠计划的单位,要认真落实清欠单位及其责任。各地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拒不配合政府清欠的单位和企业,要采取坚决的措施,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将在全国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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