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制定涉案财物慎扣严管和非涉案财物保管的规定。针对有些公安机关滥用扣押、查封、冻结、没收、追缴当事人财物等措施,对当事人非涉案财物保管混乱以及侵占、私分、挪用、损毁当事人财物等问题,修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或制定专门规定,严格规定对涉案财物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条件及对财物的管理办法。 (法制局主办,纪委监察局、督察局、审计局、经侦局、治安局、边防局、刑侦局、交管局、禁毒局协办)
17.制定枪支管理和使用操作的规程。针对枪支管理、使用中滥用枪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以及有些公安机关怕出问题而限制民警依法配枪和用枪,致使民警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流血牺牲等问题,制定《公安机关枪支管理和使用操作规程》,明确、细化枪支管理、使用的条件和操作程序。(法制局主办,治安局、刑侦局、装财局、禁毒局协办)
18.制定警卫工作的规定。针对目前有些地方警卫工作部署不科学、不规范,警卫方式扰民等问题,制定《警卫工作规定》,对警卫规格、原则、要求、部署、警卫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警卫工作既保证安全,又不过于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工作、生活。(警卫局主办,交管局、法制局协办)
四、职责分工
公安执法制度建设是一项涉及公安机关各项执法活动和每个执法行为的系统工程,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都要行动起来,在公安部的统一领导下,统一思想,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充分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和职能作用,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是执法制度建设的主要单位,侧重于公安机关各主要执法环节、执法行为、执法措施的制度建设;地市级公安机关侧重于制定适用本地的执法具体操作规程,并切实抓好各项执法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
公安部:负责制定全国公安执法制度建设的工作计划;选定全国普通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易侵害群众利益、败坏公安机关形象、影响民警执法积极性、损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执法问题和环节,制定全国适用的主要执法制度;组织、指导省级公安机关开展公安执法制度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各项执法制度;总结地方制定且执行效果良好的执法制度,并将其上升为公安部规章或公安部规范性文件予以推广等。各业务局负责起草本警种的执法制度,法制局负责组织、协调,可以委托研究能力较强且基础较好的地方公安机关就某一专题进行研究,起草相关的执法制度。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执法制度建设的工作计划;选定本地群众反映强烈、易发生侵害群众利益的执法问题和环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适用的执法制度;组织、指导地市级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制度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本地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各项执法制度;向公安部推荐本地制定且执行效果良好的执法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