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诉期间,自律惩戒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将受到自律惩戒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记入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中的诚信档案。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协会可以对因违规执业行为已被追究了行政、民事或刑事等法律责任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自律惩戒。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协会认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违规行为应予行政处罚的,移交财政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违规行为的自律惩戒,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地方协会应当将作出的自律惩戒决定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中评协备案;年度终了应当填写当年自律惩戒情况统计表(附后),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中评协备案。
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同时应将作出的自律惩戒决定及年度自律惩戒情况统计表报所在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自律惩戒情况统计表
2、年度资产评估机构自律惩戒情况统计表
附表1 :
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自律惩戒情况统计表
填报协会名称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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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被惩戒注册│所在机构│警告 │ 行业内 │ 公开 │吊销注册│关注函 │谈话提醒│违规事实 │
│ │资产评估师│名称 │(次数)│通报批评│ 谴责 │资产评估│(次数)│(次数)│(对照本办法第│
│ │ 姓名 │ │ │(次数)│(次数)│师证书 │ │ │三章所列条款填│
│ │ │ │ │ │ │(次数)│ │ │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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