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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受他人胁迫发生违规行为;

  (五)其它应予从轻、减轻惩戒的情形。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或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应予惩戒的行为;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管理人员等进行威胁、报复;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涂改、丢失(不可抗力除外)证据材料;

  (五)其它应予从重惩戒的情形。

第三章 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律惩戒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人或资产占有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的,予以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因过失出具含有虚假、不实、重大遗漏、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一)未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二)未根据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未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

  (三)未根据相关条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四)未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未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影响;

  (五)未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

  (六)未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无法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七)未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未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

  (八)其它违反资产评估准则、规范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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