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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月报数据和监测报告上报制度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月报数据和监测报告上报制度的通知
(2005年5月25日 建住房函[2005]1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有关城市房地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8次常务会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八项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我部决定自2005年7月起,建立全国40个重点城市房地产市场月报数据和监测报告上报和公布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报数据上报制度
  (一)上报方式及要求
  1.依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的实时数据(以交易数据为准)上报。
  2.月报数据采取累计制度,如1-6月,是指从1月到6月的累计数据。
  3.月报数据在每月5日前(1~4、1~ 9月报告分别在5月10日、10月10日前上报)将上月数据上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2005年6月的月报详见本通知“三”的有关说明。报送采取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后及时电话联系确认。
  (二)月报数据的主要内容及主要指标说明
  1.月报数据主要是附表1-5要求的相关数据,请按Excel表格方式填写并上报。
  2.附表1-5中有关指标说明:
  (1)批准预售面积: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
  (2)结转可售面积:是指以前年度 (不含本年度)新上市的楼盘至统计时点为止的未售出的商品房面积。
  (3)实际登记销售面积:是指已实际成交的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面积。
  (4)平均销售价格:是指实际成交的商品房的平均价格。
  (5)其余有关说明参见附表的后注。
  二、监测报告
  (一)上报方式及要求
  1.监测报告主要依据月报数据等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以及房地产开发统计的有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相关数据也为累计数据。
  2.监测报告采取季报和不定期上报制度。
  3.季报监测报告连同本季度最后月的月报数据一同上报,即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 (三季度报告在10月10日前)将上季度房地产市场监测报告上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报送采取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后及时电话联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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