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法院是否可以扣划房改售房款帐户资金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建住房函[2005]153号)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法院是否可以扣划房改售房款帐户资金问题的请示》(闽建住[2005]6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请示》中的处理意见,并明确函复如下:
一、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规定,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8号文件)规定,各地区、各单位出售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收入,在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及房管机构改制资金后,要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所以,公有住房售房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不得用于强制划扣偿还债务。
二、住房补贴资金的性质,是对无房和住房不达标职工以前工作年限住房工资的补偿,是职工劳动工资报酬的一部分。企业在以自有资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担保时,担保财产中不应包括公有住房售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