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取得的中小学教材总发行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两学年。
第八条 试点地区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在每年十一月三十一日前公布本地区第二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预测选用数量,五月三十一日前公布本地区第二年春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预测选用数量。
第九条 招标人须根据招标项目对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信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进行审查。具体包括:
(一)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具有图书、报纸或期刊总发行权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年检合格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税务部门核发的纳税登记证;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中小学教材发行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标明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至少包括:
(一)招标项目涉及的中小学教材品种、发行范围及预测选用数量;
(二)中小学教材发行的时间要求、质量要求和服务标准;
(三)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和投标报价清单;
(四)投标截止日期和投标地点;
(五)投标有效期;
(六)开标日期和地点;
(七)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
(八)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扣罚和返还的具体方案;
(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违约责任等。
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扣罚和返还的具体方案,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制定。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招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二,也不得高于招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五。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以下要求:
(一)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发行费用标准,否则视为废标。
(二)中小学教材发行实行信用预订,不得向学校预收书款。书款应在开学后三十日内结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