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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2006)[失效]

  财务公司的出资人包括成员单位、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1.成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2年连续盈利。
  (3)年终分配后,净资产率达到30%。
  (4)长期股权投资累计金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5)经营管理良好,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2.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自财务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2)有3年以上成功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经营管理的经验。
  (3)机构投资者是境内企业的应具备成员单位的条件;是境外非金融企业的应参照成员单位的条件;是境外金融机构的可参照《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3年第6号)的规定。
  (三)拟设财务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专业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对财务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包括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按照财务公司具体业务部门设置、业务制度和流程,在财务公司主要业务活动中承担风险管理和资金集约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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