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参照草案送审稿审核程序提出意见,报请部务会议决定后公布。
文物方面部门规章的解释,由国家文物局报请部务会议决定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各司(局)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不一致的;
(二)基于政策或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一致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三)对同一事项已作出新规定的;
(四)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订,失去立法依据的。
第四十二条 经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经政策法规司审核后,报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后公布。
经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文物方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国家文物局提出意见,报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后公布。
第四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依照《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规定,每年将上一年颁布的文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文化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的立法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