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主鉴定测试指南丢失或不可用,并且在30天内没有进行替换。
(b)如果按本条(a)的规定合格证失效,则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应当认定该合格证重新有效:
(1)飞行模拟设备成功通过鉴定:
(i)本条(a)(1)所述的情况,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已按照初始鉴定的要求进行鉴定;
(ii)本条(a)(2)所述的情况,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已按照初始或升级鉴定的要求进行鉴定。
(2)本条(a)(3)或(4)所述的情况,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采取了纠正措施并经民航总局认可。
第60.51条 其他原因导致合格证失效和恢复程序
(a)除本条(c)规定外,民航总局采用下列程序通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飞行模拟设备不再满足本规则鉴定性能标准:
(1)以书面形式通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飞行模拟设备不再满足本规则鉴定性能标准的某一部分或全部;
(2)给出合理的期限但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此期限内允许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以书面形式就合格证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3)在考虑所有现有材料后,通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关于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的决定;
(4)如果通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某些或所有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失效,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收到该通知30天后,该通知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i)按本条(c)的规定,为保障飞行安全而要求采取紧急措施;
(ii)按本条(b)的规定,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请求民航总局重新审议。
(b)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请求民航总局重新审议对合格证做出的决定时,适用下列程序:
(1)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在收到某些或所有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失效通知之日起30天内请求民航总局重新审议;
(2)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民航总局提交重新审议的申请;
(3)如果在上述30天内收到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提交的重新审议的申请,民航总局将暂停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失效的决定。
(c)为保障飞行安全,民航总局采取的措施与本条要求相冲突时,将通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
(1)撤消某些或全部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失效的决定,并在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2)存在的问题以及撤销决定的原因。
第60.53条 飞行模拟设备指令
当民航总局决定,由于安全原因飞行模拟设备应当改装时,所有受影响的飞行模拟设备应当进行相应改装。
(a)民航总局将飞行模拟设备指令以书面的形式通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
(b)飞行模拟设备指令(包括指令的日期、进行这些改装的指示和应当完成改装的日期)应当保存在主鉴定测试指南的单独章节并标出相应的索引,主鉴定测试指南也应当更新,并满足本规则第60.25条(a)(6)、(7)、(8)和(9)的要求。
第60.55条 飞行模拟设备质量保证系统
(a)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可以建立经民航总局批准的飞行模拟设备质量保证系统,该系统应当保证飞行模拟设备能够满足鉴定性能标准中相应的规定。
(b)质量保证系统应当包括全部计划和所需的系统要求,以便按照相应标准、程序完成所有维护工作,持续保持飞行模拟设备性能。
(c)民航总局发现质量保证系统不能保障飞行模拟设备按本规则要求正常运行时,可以发出纠正通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对飞行模拟设备质量保证系统的缺陷进行纠正。
(d)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指定至少一名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和纠正运营人质量保证系统的政策、措施和程序,并就本规则规定的所有事宜与民航总局联系。
(e)质量保证系统应当包括用于下列各项完整、准确、定义明确的书面说明或程序:
(1)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方法,能够体现满足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和建立质量系统的重要性;
(2)管理部门用于确定满足规章标准和质量保证系统要求的方法,及不满足时采取的纠正和防止再次发生的方法;
(3)管理部门用以确定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能够及时正常提供合格飞行模拟设备的方法;
(4)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正常维护、维修、零件更换以及改装等工艺的标准、定义或描述,以及由何人、在何时、如何确定这些工艺满足标准;
(5)为使质量保证系统符合本规则要求和持续保持飞行模拟设备的等级,保存和控制技术参考文件、训练记录和其他文档的方法;
(6)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采用何种标准(例如训练或经验),来选择从事飞行模拟设备检查、测试和维修(预防性的和纠正性的)的人员;
(7)对飞行模拟设备的检查、测试和维修(预防性的和纠正性的)进行跟踪的方法;
(8)对于民航总局计划实施的鉴定和每次鉴定的结果,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向训练大纲审批部门报告的方法;
(9)确保使教员、检查员和执行日常飞行前检查的人员能够确定飞行模拟设备及其运行存在缺陷的方法;
(10)确保使教员、检查员和执行日常飞行前检查的人员在飞行模拟设备故障记录本中记录飞行模拟设备故障,以及缺件、故障和不工作部件的方法;
(11)确保使教员和检查员完整准确地记录飞行模拟设备在预定使用期间内的中断次数和耽误训练、考试、检查或者获取飞行经历的时间,及中断原因的方法;
(12)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通知飞行模拟设备使用者由于缺件、故障和不工作部件而引起的模拟机使用限制的方法;
(13)记录民航总局实施的鉴定和其他检查(例如日常的飞行前检查,运营人实施的检查等)的方法,内容包括鉴定或检查日期、测试结果、缺陷和建议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