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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第60.37条 飞行模拟设备检查和维护要求
  (a)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使用或提供的飞行模拟设备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每12个日历月内完成所有鉴定性能标准中的性能演示和客观测试。为完成这项工作,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至少每12个日历月内平均分四次完成上述工作,测试结果需经民航总局检查、批准。性能演示和客观测试的顺序和内容由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制订并提交给民航总局批准。在确定是否批准每次检查的测试顺序和内容时,民航总局需考虑下列性能演示和客观测试项目之间的平衡和比例关系:
  (i)性能;
  (ii)操纵品质;
  (iii)运动系统(如适用);
  (iV)视景系统(如适用);
  (v)声音系统(如适用):
  (vi)其他系统。
  (2)在每个飞行日历日开始使用飞行模拟设备之前,都应当按照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中的规定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飞行前功能检查。
  (3)在每7个连续日历日内,都应当按照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中的规定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至少一次飞行前功能检查。
  (4)建立故障记录本,确保在发现故障时,下列要求能够得到满足:
  (i)将每个故障记录在记录本中,并按照本规则第60.43条(b)的要求更正以后,将故障记录继续保留至少30天;
  (ii)对每个故障采取的更正措施和实施日期应当填入记录本。更正措施记录应保留至少30天;
  (iii)故障记录本应以民航总局认可的方式和形式保存,并且应放置在飞行模拟设备上或其邻近的地方。
  (b)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负责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维护,确保飞行模拟设备持续保持初始或升级鉴定时的等级和性能。
  (c)本条(a)(2)和(3)要求的飞行前功能检查,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飞行模拟设备外部有关液压、气源和电器连接的检查;
  (2)检查在飞行模拟设备周围整个运动系统行程范围内没有潜在的障碍物;
  (3)检查飞行模拟设备故障记录;
  (4)通过完成下列工作,对飞行模拟设备的主要系统和所模拟的航空器系统(例如驾驶舱仪表、操纵载荷以及设备冷却所需的充足气流)进行功能性检查:
  (i)接通主电源,包括运动系统,并使其达到稳定状态;
  (ii)接通航空器电源,可以通过“快速起动”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或地面电源进行连接:
  (iii)全面检查照明灯泡的功能、带灯光的仪表和电门以及故障警告旗或其他指示等;
  (iv)检查飞行管理系统在有效的日期范围内;
  (v)选择起飞位置,如适用,从任何一名驾驶员位置观察视景系统的运行,例如光点、颜色的平衡和汇聚,边缘的匹配和混迭等;
  (vi)如适用,调整能见度值使之在跑道远端范围内并且解冻“位置冻结”或“飞行冻结”,从任何一名驾驶员位置增加推力,检查声音系统和发动机仪表的反应,沿跑道滑行,观察视景系统,使用减速板和刹车,检查减速板和刹车的可靠性以及运动系统,选择反推,检查正常操作和持续减速;
  (vii)如适用,选择在距跑道入口至少8公里的五边上的一个位置观察视景图像,从任何一名驾驶员位置适当调整飞机的构型,检查起落架和襟翼的正常操作,调整能见度以看到整个机场,解冻“位置冻结”或“飞行冻结”,快速地形成左右坡度检查操纵的感觉和自由度,观察飞机的正确反应、所模拟飞机的系统操作和视景系统;
  (viii)放出起落架和襟翼(如适用);
  (ix)飞行到机场并着陆或选择起飞位置;
  (x)关停发动机,关闭灯光、主电源和运动系统;
  (xi)在飞行前功能检查中发现任何缺件、故障和不工作部件时,应当将这些检查结果记录在飞行模拟设备故障记录本中。
  第60.39条 飞行模拟设备故障记录
  执行飞行训练、检查或观察飞行经历等任务的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委任代表以及执行飞行前检查的人员等,只要发现飞行模拟设备存在故障,包括缺件、故障或不工作部件等情况,都应当将故障记录在故障记录本中。
  第60.41条 飞行模拟设备记录保存和报告
  (a)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按下列要求保存每台飞行模拟设备的记录:
  (1)主鉴定测试指南及其修订;
  (2)飞行模拟设备初始或升级鉴定期间使用的程序拷贝,初始或升级鉴定后所有程序更改的拷贝:
  (3)下列所有拷贝:
  (i)初始或升级鉴定测试结果;
  (ii)按本规则第60.37条(a)规定完成的客观测试和经批准的性能验证结果,这些结果应保存2年;
  (iii)前3次或前2年定期鉴定的结果,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iv)按本规则第60.11条的规定,相关人员对飞行模拟设备提出的意见,这些意见至少保存18个月。
  (4)前2年故障记录本中记录的故障,包括下列内容:
  (i)缺件、故障和不工作部件清单;
  (ii)故障纠正措施;
  (iii)采取纠正措施的日期。
  (5)初始或升级鉴定后,对飞行模拟设备硬件构型进行改装的全部记录。
  (b)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保存使用飞行模拟设备的合格证持有人的最新记录。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至少每隔12个月向民航总局提供一份该记录清单的拷贝。
  (c)本条规定的记录应当以明语或编码形式保存,用来保存和还原信息的编码方式应得到民航总局认可。
  第60.43条 飞行模拟设备缺件、故障或不工作部件的运行
  (a)在进行需要相应部件正常工作的机动飞行、操作程序或飞行科目时,任何人不得使用或提供使用带有相应缺件、故障或不工作部件的飞行模拟设备用于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规章要求的训练、检查或获取飞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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